認證要求電池通過高度模擬、熱測試等八項嚴格測試,若鋰電池與設備未安裝且包裝件內電池數(shù)量超規(guī),還須通過 1.2 米自由跌落試驗。此測試是鋰電池空海陸運強制檢測,民航總局要求鋰電池空海運輸前須經 CNAS 認可實驗室做 UN38.3 測試,航空公司憑合格報告及運輸鑒定書收運。類似電池檢測標準有 IEC/EN 62133 等國際及歐盟標準。認證產品范圍涵蓋各類小型、手機、動力二次電池及鈉離子電池等。
(一)法規(guī)更新
1. 國際航空運輸協(xié)會(IATA)發(fā)布66版 DGR(危險貨物規(guī)則),2025年1月1日起生效,涉及鋰電池、鈉池、電池驅動車輛及標簽。國際航空運輸協(xié)會近日發(fā)布的 2025 年版危險品規(guī)則(DGR),即第 66 版,對鋰電池的航空運輸規(guī)定進行了重要更新。這些變更從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其中新增了鈉離子電池的 UN 編號和包裝說明,包括 UN 3551:鈉離子電池;UN 3552:鈉離子電池(安裝在設備中或與設備包裝在一起)。針對有機電解質鈉離子電池,增加了三個包裝條款 PI 976、PI 977、PI 978。
2. 新增鈉離子電池的UN編號和包裝說明,增加三個包裝條款。如上文所述,新增的鈉離子電池 UN 編號及包裝條款為適應新能源技術的發(fā)展提供了更詳細的運輸指導。
3. 鋰電池驅動的車輛運輸編號變更,2025年3月31日后需按新編號運輸。在2025年3月31日之前,鋰電池驅動的車輛還可以按照UN3171進行運輸。自2025年3月31日之后,鋰電池驅動的車輛需按照新的 UN 編號(如UN3556或UN3557)進行運輸。
4. 標簽與標記變更,“鋰電池標簽” 更名為“電池標簽”,“第九類危險品標簽 鋰電池” 更名為 “第九類危險品標簽 鋰離子和鈉離子電池”。這一變更使得標簽的適用范圍更加廣泛,同時也更加準確地反映了運輸?shù)奈kU品種類。
(二)電量限制與包裝要求
1. 對于鋰離子電池和鋰金屬電池,2025年12月31日前電量建議不超過 30%,2026年 1 月 1 日起不得超過 30%,特定電芯有不同規(guī)定,且部分條款新增 3 米堆碼測試要求。在2025 年12 月 31 日之前,電芯或電池的電量建議不超過30%。自2026年1月1日起,電芯或電池的電量不得超過 30%。特別地,對于2.7Wh 以上的電芯或電池,其電量必須嚴格遵守不超過 30% 的限制;而對于 2.7Wh 或以下的電芯或電池,雖然建議電量不超過 30%,但規(guī)定可能相對靈活。在 PI 966-II、PI 967-I/II、PI 969-II、PI 970-I/II 等條款中,新增了3米堆碼測試要求,以確保包裝的強度和安全性。
2.鈉離子電池至2025年12月31日電量同樣建議不超過 30%,之后參照鋰離子電池規(guī)定執(zhí)行。對于鈉離子電池,至2025年12月31 日,電芯或電池的電量同樣建議不超過30%。之后的電量限制及包裝要求將參照鋰離子電池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增加關于運輸過程中數(shù)據(jù)記錄儀和貨物跟蹤設備的規(guī)定,內置電池有源器件的運輸規(guī)定更新,電池驅動助行器規(guī)定更新。增加了關于運輸過程中正在使用或打算使用的數(shù)據(jù)記錄儀和貨物跟蹤設備的相關規(guī)定。內置電池的有源器件如不符合特定條件,可根據(jù)含鋰電池設備的相關規(guī)定繼續(xù)運輸。對電池驅動的助行器的規(guī)定進行了更新,并闡明了鋰離子電池仍然安裝在助行器中的情況下對電池沒有瓦時值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