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池海運鑒定書辦理要求及注意事項。《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生產出口危險貨物的企業(yè),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使用未經鑒定合格的包裝容器的危險貨物,不準出口。
1、電池須通過UN 38.3測試要求,及1.2米的跌落包裝試驗
2、外包裝均須貼9類危險品標簽,標注UN編號
3、堅固的外包裝,電池應被保護以防止短路,在同一包裝內須預防與可引發(fā)短路的導電物質接觸
4、電池安裝在設備中運輸的額外要求:
A.設備應進行固定以防止在包裝內移動,包裝方式應防止在運輸途中意外啟動
B.外包裝應能夠防水,或通過使用內襯(如塑料袋)達到防水,除非設備本身的構造特點已經具備防水特性
C.鋰電池應使用托盤裝載,避免搬運過程受到強烈振動,托盤的各垂直和水平邊使用護角保護
D.鋰電池裝載集裝箱內須進行加固,加固方式和強度應符合進口國的要求。
1.確保鋰電池單獨包裝于完全封閉的內包裝,如吸塑包裝或者紙板以確保每個電池都能得到保護;
2.覆蓋及保護鋰電池,以免發(fā)生短路或包裝接觸到任何導電物質,可能引致短路;
3.確保包裝是可靠(即是經驗證的),以符合UN測試手冊及條件第III部第38.3款的任何一項測試要求;
4.確保鋰電池完全覆蓋好。標上"內置于器材"的電池除外;
5.將貨物裝入堅固的包裝箱內;
6.提供正確的標簽及文件。
外包裝形式
鋰離子電池包裝可采用桶、箱、罐等多種形式,常見的有紙箱、膠合板箱、木箱等形式。實際操作中,鋰離子電池采用紙箱包裝時,紙箱堆垛于托盤上,形成成組貨物,由叉車對整托進行集裝箱裝卸操作。
特殊要求
按照《國際海運危險貨物運輸規(guī)則》,鋰離子電池需要滿足多項特殊規(guī)定和包裝導則的要求,主要內容為預防電池在容器內移動或位置變化造成損壞;必要時安裝通風裝置;總重12KG以上的鋰離子電池要有堅硬的外容器,放置在托盤上,電極不得承重;2011年12月31日后生產的鋰離子電池需在外部標記瓦特/小時比率等。
標記要求
內裝鋰電池和電池組的包裝除以內裝物的正式運輸名稱或聯合國編號做出標簽或標記外,還需要進行兩種標記,分別是9類雜項危險物質和物品標記與鋰電池標記。標記應顯而易見、清晰,并能承受露天暴露而不明顯減低效果。
另外,符合相關要求,并需要空運的話,還需貼上僅限貨機標簽。
注:僅限貨機標簽必須與危險性標簽相鄰粘貼。
N38.3是指在聯合國針對危險品運輸專門制定的《聯合國危險物品運輸試驗和標準手冊》的第3部分38.3條款,為確保航空運輸安全,并滿足客戶對含鋰電池貨物的運輸需求,根據國際航協《危險物品規(guī)則》的相關規(guī)定,制定出鋰電池操作規(guī)范,即UN38.3(UNDOT)的測試。
其要求鋰電池運輸前,必須要通過高度模擬、高低溫循環(huán)、振動試驗、沖擊試驗、 55℃外短路、撞擊試驗、過充電試驗、強制放電試驗,才能保證鋰電池運輸安全。
如果鋰電池與設備沒有安裝在一起,并且每個包裝件內裝有超過24個電池芯或12個電池,則還須通過1.2米自由跌落試驗。
UN是United Nation的縮寫,UN號是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對危險貨物制訂的編號,如鋰電池的UN編號:UN3480、UN3481、UN3090 UN3091。
鋰電池出口需要提供什么資料?
1、UN38.3測試報告、測試摘要
2、MSDS英文版
3、海運/空運委托書
4、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俗稱危包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