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38.3運輸鑒定報告申請要具備哪些條件?為確保航空運輸安全,滿足客戶對運輸含鋰電池貨物的需求,根據IATA 《危險物品規(guī)則》的相關規(guī)定,制定了可充電鋰電池的運行規(guī)范,即UN38.3(UNDOT)的測試。
UN38.3指的是《聯合國危險物品運輸試驗和標準手冊》,第3節(jié),是聯合國專門為危險品運輸制定的,即要求鋰電池運輸前,必須進行高低溫循環(huán)、振動試驗、沖擊試驗、55外部短路、沖擊試驗、過充電試驗和強制放電試驗,以保證鋰電池的運輸。如果鋰電池沒有隨設備安裝,并且每個包裝包含超過24個電芯或12個電池,則還必須通過1.2m自由跌落測試。
包裝要求
1.除非安裝在設備中(如手機、相機、對講機、筆記本電腦等。),電池和原電池必須分開包裝,防止短路,并用牢固的外包裝包裝。
2.除非安裝在設備中,如果每個包裝包含24個以上的原電池或12個電池組,它還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每個包裝必須標明鋰電池和包裝損壞時應采取的特殊措施。
2)每批貨物必須有隨附文件,說明當包裝中含有鋰電池且包裝受損時應采取的特殊措施。
3)每個包裝必須能承受1.2米任何方向的跌落試驗,不損壞包裝內的電池或單元電池,不改變電池的位置,使電池和電池(或一次電池和一次電池)相互接觸,沒有電池從包裝中漏出。
4)除非鋰電池安裝在設備中,否則每個包裝的毛重不得超過30千克。具有限制運輸條件的鋰電池和鋰電池組,如果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可以作為非限制運輸物品(非危險品)運輸。如果不能滿足下列任何一個條件,應遵守UN3090或UN3091的危險貨物收集和運輸要求。
一、鋰含量的限制
1.金屬鋰或鋰合金一次電池,鋰含量不得超過1g;鋰離子一次電池中鋰的當量含量不得超過1.5g注:一次電池又稱電芯。2.金屬鋰或鋰合金電池的總鋰含量不得超過2g,鋰離子電池的當量鋰含量不得超過8g。注:上述“鋰含量”是指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正極上金屬鋰的量。對于鋰離子電池,“鋰當量含量”以克為單位的計算方法是額定容量的0.3倍安時。例如,一個手機鋰離子電池的額定容量為800mah(800 mAh),其“鋰當量含量”為:0.30.8(安時)=0.24 g。
二、滿足聯合國測試要求
通過測試,每種原電池和電池組均符合《聯合國危險物品運輸試驗和標準手冊》第3節(jié)第38.3條的所有要求。
三、包裝要求
1.除非安裝在設備中(如手機、相機、對講機、筆記本電腦等。),電池和原電池必須分開包裝,防止短路,并用牢固的外包裝包裝。
2.除非安裝在設備中,如果每個包裝包含24個以上的原電池或12個電池組,它還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每個包裝必須標明鋰電池和包裝損壞時應采取的特殊措施。
2)每批貨物必須有隨附文件,說明當包裝中含有鋰電池且包裝受損時應采取的特殊措施。
3)每個包裝必須能承受1.2米任何方向的跌落試驗,不損壞包裝內的電池或單元電池,不改變電池的位置,使電池和電池(或一次電池和一次電池)相互接觸,沒有電池從包裝中漏出。
4)如果電池單獨運輸,每個包裝的毛重不得超過10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