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舉在世界上引起廣泛影響,各國政府紛紛采取措施,對電氣電子產(chǎn)品的RMC性能實行強制性管理。根據(jù)歐盟的電磁兼容(EMC)指令83/336/EEC,所有在歐盟市場銷售的電子電氣產(chǎn)品必須在其對其他產(chǎn)品的干擾性及對外來影響的抗干擾性方面嚴格符合歐盟法律要求。
除了針對機械之危險,歐盟制定了89/392機械指令外:為了調(diào)合歐洲聯(lián)盟各會員國有關電磁干擾的容許水準,歐盟理事會于1989年5月3日公布了各會員國間關于電磁兼容性相關法律之調(diào)合—電磁兼容指令(ElectromagneticCompatibilityDirective,89/336EEC,簡稱EMC指令),其后經(jīng)92/31/EEC,93/68/EEC二次修訂?,F(xiàn)歐盟執(zhí)行EMC指令為2004/108/EC,所進行的EMC測試均是在該指令要求范圍內(nèi)執(zhí)行。
何謂電磁兼容性(EMC)?
在說明符合EMC指令的流程前,先將EMC定義如下:
一個設備或裝置與其它裝置同時操作時,不會因為電磁干擾問題而影響正常工作之能力。亦即包括:
EMI(ElectromagneticInterference)/電磁干擾:
一個設備或裝置在操作過程中有不利功能的訊號出現(xiàn),此訊號是不想要且沒意義的,它可能來自外界亦可能來自自己。
·CE(ConductedEmission):傳導放射性
·RE(RadiatedEmission):輻射放射性
EMS(ElectromagneticSusceptibility)/電磁耐受性
一個設備或裝置在操作過程中不受周遭電磁環(huán)境影響的能力。
·CE(ConductedSusceptibility):傳導放射性
·RE(RadiatedSusceptibility):輻射放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