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船指令(94/25 / EC)涵蓋哪些產(chǎn)品?
一、CE認證(94/25 / EC)指令
本指令適用:
1、在設計和建造方面:
a、游憩船及部分完工的船只;
b、個人船只;
c、附件二中提到的組件,當單獨放置在共同體市場上并用于安裝時;
2、就廢氣排放而言:
a.安裝或專門用于安裝在游樂船只及私人船只上的推進發(fā)動機;
b.安裝在該等船舶上或該船舶內的推進發(fā)動機,須受“主要發(fā)動機改裝”;
3、噪音排放方面;
(1)沒有整體排氣裝置或船內推進發(fā)動機裝置的船尾驅動發(fā)動機的游艇;
(2)具有船尾驅動發(fā)動機但沒有整體排氣裝置或內置推進裝置的游艇,這些裝置需要進行大型船舶改裝,并隨后在轉換后五年內進入共同體市場;
(3)個人船只;
(4)舷外發(fā)動機及船尾驅動發(fā)動機,其整體排氣裝置擬安裝于游憩船上;
(5)于屬于(a)(ii),(b)和(c)的產(chǎn)品,本指令的規(guī)定僅適用于自生效之日起首次投放市場和/或投入使用該指令。
二、就本指令而言,以下定義適用:
1、“休閑艇”:
(1)任何類型的船舶,用于體育和休閑目的,船體長度為2.5米至24米,按照統(tǒng)一標準衡量,不論推進方式如何; 同一艘船可以用于包機或休閑劃船訓練的事實,當該指令被放置在共同體市場用于娛樂目的時,不應妨礙該指令的涵蓋;
(2)“私人船只”:長度小于4米的船舶,其使用內部發(fā)動機,該內燃機具有水射流泵作為其主要推進力并且設計成由坐著,站立或跪著的人操作,而不是在船體的范圍內;
(3)'推進發(fā)動機':任何火花或壓縮點火,用于推進目的的內燃機,包括兩沖程和四沖程內側,船尾驅動,有或沒有整體排氣和舷外發(fā)動機;
三、娛樂船指令(94/25 / EC)未涵蓋哪些產(chǎn)品?
(1)專為賽車而設的船只,包括賽艇和訓練劃艇,由制造商標明;
(2)獨木舟和皮劃艇,吊船和腳踏船;
(3)帆船沖浪板;
(4)沖浪板,包括動力沖浪板;
(5)1950年以前設計的原始歷史工藝及其個別復制品,主要以原始材料制造,并由制造商標明;
(6)實驗工藝,但不得隨后放在共同體市場上;
(7)為自用而建造的工藝,但前提是它們在五年內不在共同體市場上;
(8)在不影響第3(a)段的情況下,特別是為了商業(yè)目的而設計載人和載人的船只,特別是1982年10月4日理事會指令82/714 / EEC中規(guī)定的那些,規(guī)定了內陸的技術要求水路船舶(1),不論乘客人數(shù)多少;
(9)潛水器;
(10)氣墊車輛;
(11)水翼艇;
(12)以煤,焦炭,木材,石油或天然氣為燃料的外燃蒸汽動力船;
1、安裝或特別用于以下安裝的推進發(fā)動機:
a.僅用于賽車并由制造商標記的推進器,
b.實驗工藝,只要它們隨后未被放置在共同體市場上,
c.具體工藝在不影響第52/714 / EEC號指令的情況下,無論乘客人數(shù)如何,
d.潛水器,
e.氣墊車輛,
f.水翼艇,在不影響第3(a)段的情況下,擬載人和載客為商業(yè)用途;
2、如何遵守娛樂工藝指令(94/25 / EC):
娛樂工藝指令提供了兩種執(zhí)行合格評定的方法:
1.內部生產(chǎn)控制或CE標志自我認證:制造商進行合格評定并以自己的方式記錄評估,僅允許用于C類設計類別的工藝,LH <12m。
2.在其他案件中參與公告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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